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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士丁尼一世 · 学说汇纂 §50.17.190.pr

被追夺之物不属于个人财产

第 9250 段,共 9271 段 · 拉丁语

内容简介

指出因诉讼被正当权利人追夺的物,不属于占有人财产之列的法律原则。

[IDEM libro uicesimo quarto digestorum. ] §50.17.190.prQuod euincitur, in bonis non est.
[同上,著《学说汇纂》第二十四卷] 被追夺之物,不属于财产之中。

词汇与语法注释

  1. §50.17.190.prQuod — 中性单数主格关系代词。省略了作为先行词的指示代词 id(即 id quod,“那……的事物”)。整个关系代词从句作为主句动词 est 的主语。
  2. §50.17.190.preuincitur — 动词 evincere(通过诉讼取回、追夺)的直说兵现在时被动语态第三人称单数。这是罗马法中的技术术语,指已取得的物因真实所有权人或更优权利人的诉讼请求而被依法收回,导致买受人遭遇“追夺”(evictio)。
  3. §50.17.190.prin bonis — 前置词 in 加上中性复数名词 bona(财产、所有物)的夺格。短语 in bonis esse 是罗马法中的固定表达,意为“存在于财产之中”或“构成个人资产的一部分”。

引用这一段

查士丁尼一世, 学说汇纂 §50.17.190.pr. Humanitext Reader, https://reader.humanitext.ai/zh/text/urn:cts:latinLit:phi2806.phi002.humanitext-lat1:50.17.190.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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