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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士丁尼一世 · 学说汇纂 §50.17.151.pr

仅因无权行为构成法律上的损害

第 9211 段,共 9271 段 · 拉丁语

内容简介

本条阐明了只有在做出无权做出的行为时,才构成法律意义上损害的原则。

[PAULUS libro sexagensimo quarto ad edictum. ] §50.17.151.prNemo damnum facit, nisi qui id fecit, quod facere ius non habet.
[保罗,著《告示注解》第六十四卷] 除非做了其无权做出的行为,否则任何人都不构成造成损害。

词汇与语法注释

  1. §50.17.151.prnisi qui — 在连词 nisi(除非……,除了……)之后,省略了作为关系代词 qui 先行词的指示代词(is 或 eum),构成了“除了……的人之外”的除外逻辑。
  2. §50.17.151.prdamnum facit — 法律文本中的 damnum 指的是不法造成的“法律意义上的损害”,而非单纯事实上的不利。因此,在自身权利(ius)范围内做出的行为,即使给他人带来不利,在法律意义上也不被视为损害(damnum)。

引用这一段

查士丁尼一世, 学说汇纂 §50.17.151.pr. Humanitext Reader, https://reader.humanitext.ai/zh/text/urn:cts:latinLit:phi2806.phi002.humanitext-lat1:50.17.151.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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