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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士丁尼一世 · 学说汇纂 §50.17.137.pr

经裁判官授权取得财产者的善意占有

第 9197 段,共 9271 段 · 拉丁语

内容简介

乌尔比安规定,在裁判官的授权或批准下取得财产的人,在法律上被视为善意占有人。

[ULPIANUS libro uicesimo quinto ad edictum. ] §50.17.137.prQui auctore iudice comparauit, bonae fidei possessor est.
[乌尔比安,著《告示注解》第二十五卷] 在裁判官的授权下取得财产的人,是善意占有人。

词汇与语法注释

  1. §50.17.137.prauctore iudice — 由名词 auctore(auctor 的夺格)和 iudice(iudex 的夺格)并列构成的、不带分词的夺格绝对结构。意为“以裁判官为保证人(授权者)”,即“在裁判官的授权、批准或命令下”。
  2. §50.17.137.prQui — 关系代词的主格单数阳性,主句中作为主语的指示代词(is)被省略。它构成了一个泛指的主语,意为“……的人(凡是……的人)”。

引用这一段

查士丁尼一世, 学说汇纂 §50.17.137.pr. Humanitext Reader, https://reader.humanitext.ai/zh/text/urn:cts:latinLit:phi2806.phi002.humanitext-lat1:50.17.137.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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