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manitext Reader

查士丁尼一世 · 学说汇纂 §46.1.9.pr

就部分债务接受保证人的有效性

第 7557 段,共 9271 段 · 拉丁语

内容简介

蓬波尼乌斯指出,可以正当地就作为债务标的的金钱或特定物的一部分接受保证人。

[POMPONIUS libro uicensimo sexto ad Sabinum. ] §46.1.9.prFideiussores et in partem pecuniae et in partem rei recte accipi possunt.
[蓬波尼乌斯,著《萨宾评注》第二十六卷] 保证人既可以为金钱的一部分被正当接受,也可以为特定物的一部分被正当接受。

词汇与语法注释

  1. §46.1.9.prin partem — 介词 `in` 与宾格 `partem`(`pars`“部分”的单数宾格)连用,在此表示保证责任范围的限定(“为了……的一部分”)。这表明仅就主债务的一部分设立保证人是合法的。
  2. §46.1.9.prpecuniae ... rei — `pecunia`(金钱,属格 `pecuniae`)与 `res`(物/特定物,属格 `rei`)代表了罗马法中债的标的物的两大主要类别。此处明确指出,不仅是金钱债务,对于非金钱债务(如交付特定物)的一部分,也同样可以设立保证人。

引用这一段

查士丁尼一世, 学说汇纂 §46.1.9.pr. Humanitext Reader, https://reader.humanitext.ai/zh/text/urn:cts:latinLit:phi2806.phi002.humanitext-lat1:46.1.9.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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