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manitext Reader

查士丁尼一世 · 学说汇纂 §41.2.9.pr

通过代理人或友人持有时的占有原则

第 6707 段,共 9271 段 · 拉丁语

内容简介

关于通过他人进行占有的问题,盖尤斯指出了一般原则:凡是完全以我们名义持有财产的人(如代理人、朋友),即视为我们自己处于占有之中。

[GAIUS libro uicensimo quinto ad edictum prouinciale. ] §41.2.9.prGeneraliter quisquis omnino nostro nomine sit in possessione, ueluti procurator hospes amicus, nos possidere uidemur.
[盖尤斯,第二十五卷行省告示注解] 一般而言,无论何人,只要完全是以我们的名义处于占有之中,例如代理人、客人、朋友,我们就被视为处于占有中。

词汇与语法注释

  1. §41.2.9.prnos possidere uidemur — 这是动词 *uidemur*(*uideor*“被视为、看来”的第一人称复数形式)与不定式 *possidere* 相结合的个人被动结构(主格配不定式)。字面意思是“我们被视为处于占有中”,用于表达本人通过他人的实际持有而享有法律上的占有。
  2. §41.2.9.prquisquis omnino nostro nomine sit in possessione — 这是由关系代词 *quisquis* 引导的一般关系从句,谓语动词使用了现在时虚拟语气 *sit*。夺格短语 *nostro nomine* 意为“以我们的名义”或“为了我们”,与 *suo nomine*(以自己的名义)相对,指该人在物理上持有该物(扣存)是为了他人,而非为了自己而享有法律上的占有。

引用这一段

查士丁尼一世, 学说汇纂 §41.2.9.pr. Humanitext Reader, https://reader.humanitext.ai/zh/text/urn:cts:latinLit:phi2806.phi002.humanitext-lat1:41.2.9.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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