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manitext Reader

泰奥弗拉斯托斯 · 残篇 §104.1

过失杀人定罪者的财产管理权

第 109 段,共 196 段 · 希腊语

内容简介

本残篇指出,提奥弗拉斯特在《论法律》第十三卷中提到,因过失杀人而被判有罪的人仍拥有管理其自身财产的权力。

§104.1Fr. 104 Ὅτι οἱ ἁλόντες ἐπʼ ἀκουσίῳ φόνῳ ἐξουσίαν εἶχον εἰς διοίκησιν τῶν ἰδίων καὶ Θ. ἐν τῷ τρισκαιδεκάτῳ τῶν νόμων δηλοῖ.
Fr. 104 过失杀人罪被判有罪的人拥有管理自己财产的权力,提奥弗拉斯特在《论法律》第十三卷中也表明了这一点。

词汇与语法注释

  1. §104.1Ὅτι — 由连词 ὅ提 引导的名词从句被置于句首,充当主句动词 δηλοῖ(表明)的直接宾语。这种句式在古典文献的摘要或注释书中非常常见。
  2. §104.1οἱ ἁλόντες — 动词 ἁλίσκομαι(被判有罪、被捕)的无定过去时主动分词(意义为被动)阳性复数主格。伴随介词短语 ἐπʼ ἀκουσίῳ φόνῳ(因非自愿杀人,即过失杀人),意为“因过失杀人而被判有罪的人”。
  3. §104.1τῶν ἰδίων — 形容词 ἴδιος(自己的、私人的)中性复数属格的名词化,在此语境下指“自己的财产”或“私人事务”。它作为属格,对介词短语 εἰς διοίκησιν(关于管理、为了管理)中的名词起限制/目的作用。

引用这一段

泰奥弗拉斯托斯, 残篇 §104.1. Humanitext Reader, https://reader.humanitext.ai/zh/text/urn:cts:greekLit:tlg0093.tlg010x09.humanitext-grc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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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注释与简介为AI生成的草稿,并根据读者反馈持续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