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manitext Reader

查士丁尼一世 · 学说汇纂 §50.17.83.pr

非原本所有之物不构成丧失的原则

第 9143 段,共 9271 段 · 拉丁语

内容简介

阐明一项法律原则:如果某物最初不属于当事人,则不被视为失去该物。

[IDEM libro secundo definitionum. ] §50.17.83.prNon uidentur rem amittere, quibus propria non fuit.
[同上,《定义集》第二卷] 某物不曾属于自己的人,不被视为失去该物。

词汇与语法注释

  1. §50.17.83.prquibus propria non fuit — 关系从句中的主语省略与形容词一致。阴性单数主格形容词 `propria` 与关系从句中省略的主语(暗指的 `res`,指代主句中的 `rem`)相一致。复数与格的 `quibus` 是一个关系代名词,其先行词是主句中被省略的主语(`ii`),在此作领有与格或关系与格(“对他们而言”)。因此,直译为“该物对其而言并非固有财产的人”。

引用这一段

查士丁尼一世, 学说汇纂 §50.17.83.pr. Humanitext Reader, https://reader.humanitext.ai/zh/text/urn:cts:latinLit:phi2806.phi002.humanitext-lat1:50.17.83.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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