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manitext Reader

查士丁尼一世 · 学说汇纂 §50.17.54.pr

任何人不得转让多于自身权利之原则

第 9114 段,共 9271 段 · 拉丁语

内容简介

乌尔比安所阐述的关于权利转让的基本私法原则(即“任何人不得转让多于自身所有之权利”原则),即任何人不得向他人转让超过自身持有的权利。

[ULPIANUS libro quadragensimo sexto ad edictum. ] §50.17.54.prNemo plus iuris ad alium transferre potest, quam ipse haberet.
[乌尔比安,《告示注解》第四十六卷] 任何人向他人转让的权利,不得多于其自身所拥有的权利。

词汇与语法注释

  1. §50.17.54.prplus iuris — “plus”为中性单数名词(此处作宾格,为“transferre”的直接宾语),“iuris”是修饰它的部分属格(partitive genitive)。直译为“权利的更多部分”。
  2. §50.17.54.prhaberet — 虚拟式未完成过去时。在比较从句(“quam...”)中,不是用直陈式陈述简单事实,而是用于表达假设或潜在的权利范围,即“(假定其进行转让时)自身可能拥有的”权利。

引用这一段

查士丁尼一世, 学说汇纂 §50.17.54.pr. Humanitext Reader, https://reader.humanitext.ai/zh/text/urn:cts:latinLit:phi2806.phi002.humanitext-lat1:50.17.54.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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