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manitext Reader

查士丁尼一世 · 学说汇纂 §50.17.3.pr

拒绝之权能以具有同意之能力为前提

第 9063 段,共 9271 段 · 拉丁语

内容简介

乌尔比安提出了一条法律原则,即只有在具有同意(欲)之能力或权利的人身上,拒绝(不欲)才具有法律意义。

[IDEM libro tertio ad Sabinum. ] §50.17.3.prEius est nolle, qui potest uelle.
[同上,《评萨比努斯》第三卷] 不欲属于能够欲之人。

词汇与语法注释

  1. §50.17.3.prEius est nolle — 属格 eius 表示所有或特征,与系动词 est 以及作为主语的不定式 nolle 连用,表示“属于……”或“是……的特征”。此 eius 同时兼作关系从句 qui... 的先行词(指示代词 is 的属格)。

引用这一段

查士丁尼一世, 学说汇纂 §50.17.3.pr. Humanitext Reader, https://reader.humanitext.ai/zh/text/urn:cts:latinLit:phi2806.phi002.humanitext-lat1:50.17.3.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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