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manitext Reader

查士丁尼一世 · 学说汇纂 §50.17.100.pr

法律关系依相反行为消解的原则

第 9160 段,共 9271 段 · 拉丁语

内容简介

阐述了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凡依特定法律程序成立的法律关系,必须依相反的法律程序方可予以消解。

[GAIUS libro primo regularum. ] §50.17.100.prOmnia, quae iure contrahuntur, contrario iure pereunt.
[盖尤斯,《规则》第一卷] 凡依法律所缔结的一切,皆依相反的法律而消灭。

词汇与语法注释

  1. §50.17.100.priure — 手段或方式夺格,意为“依法律”或“通过法律手段”。此处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关系成立的过程。
  2. §50.17.100.prcontrario iure — 意为“依相反的法律(或程序)”。与前文的“iure”相对立,表示若要消灭某项法律效力,必须采用与其产生时同等的手段(相反的程序)。

引用这一段

查士丁尼一世, 学说汇纂 §50.17.100.pr. Humanitext Reader, https://reader.humanitext.ai/zh/text/urn:cts:latinLit:phi2806.phi002.humanitext-lat1:50.17.100.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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