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manitext Reader

查士丁尼一世 · 学说汇纂 §2.14.13.pr-2.14.13.1

诉讼代理人与自益代理人所订协议的效力

第 379 段,共 9271 段 · 拉丁语

内容简介

本段指出,仅为诉讼而设立的代理人所达成的协议不影响本人,而为自身利益设立的代理人所达成的协议则具有如同本人达成一般的约束力,必须予以遵守。

[PAULUS libro tertio ad edictum. ] §2.14.13.prSed si tantum ad actionem procurator factus sit, conuentio facta domino non nocet, quia nec solui ei possit.
[保罗著《告示注解》第三卷] 但是,如果一个人仅仅为了诉讼而被任命为代理人,那么所达成的协议对本人不产生不利影响,因为向他履行债务也是不可能的。
§2.14.13.1Sed si in rem suam datus sit procurator, loco domini habetur: et ideo seruandum erit pactum conuentum.
但是,如果他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被任命为代理人,他就被视为处于本人的地位;因此,达成的协议应当予以遵守。

词汇与语法注释

  1. §2.14.13.prsolui ei possit — 在由 `quia` 引导的原因从句中,使用现在时虚拟式 `possit` 是为了表达一种逻辑上或潜在的原因(“因为同样不可能向其履行”),而不仅是客观事实。副词 `nec`(意为“也不”)将“无法向该代理人清偿”与“该协议不对本人产生不利影响”在逻辑上联系起来。
  2. §2.14.13.1in rem suam — 介词短语,意为“为了其自身的事务/利益”。在罗马法中,“为了自己利益的代理人”(`procurator in rem suam`)被用作债权让与的实质性手段,被任命的代理人可以本人的名义提起诉讼,但将诉讼所得留归自己。因此,与普通的诉讼代理人不同,他被视为“处于本人的地位”(`loco domini`)。

引用这一段

查士丁尼一世, 学说汇纂 §2.14.13.pr-2.14.13.1. Humanitext Reader, https://reader.humanitext.ai/zh/text/urn:cts:latinLit:phi2806.phi002.humanitext-lat1:2.14.13.pr-2.1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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