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manitext Reader

查士丁尼一世 · 学说汇纂 §15.3.4.pr

多个债权人竞合时先起诉者的优先权

第 2324 段,共 9271 段 · 拉丁语

内容简介

盖尤斯指出,在多个债权人竞争的情况下,先提起诉讼者的地位应当更为优越,因为让主人承担双重责任是不公正的。

[GAIUS libro nono ad edictum prouinciale. ] §15.3.4.prSed dicendum est occupantis meliorem condicionem esse debere: nam utrisque condemnari dominum de in rem uerso iniquum est.
[盖尤斯,《地方告示注解》第九卷]但应当说,先提起诉讼者的地位应当更为优越:因为让主人因利益转用而向双方都被判处承担责任是不公正的。

词汇与语法注释

  1. §15.3.4.proccupantis — 现在分词 occupans(先占者、着手者)的单数属格名词性用法。此处指在前节(§15.3.3.10)设想的两个债权人中“先提起诉讼者(先主张权利者)”,作为所有格修饰 condicionem。
  2. §15.3.4.prutrisque — 代词性形容词 uterque(双方)的复数与格。表示被动不定式 condemnari 的行为主体或对象,意为“对双方(被判处承担责任)”。虽然通常用单数形式 utrique 表示“双方中的每一方”,但此处使用复数形式来指代上下文中的两个债权人。

引用这一段

查士丁尼一世, 学说汇纂 §15.3.4.pr. Humanitext Reader, https://reader.humanitext.ai/zh/text/urn:cts:latinLit:phi2806.phi002.humanitext-lat1:15.3.4.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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