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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说汇纂

§2.4.1.pr

为确认权利而进行的传唤出庭之定义

保罗对“传唤出庭”进行了定义,指出其目的是为了通过法律程序尝试或确定自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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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US libro quarto ad edictum.]

[保罗,《告示评注》第四卷]

§2.4.1.pr

​In ius uocare1 est iuris experiundi causa2 uocare.

传唤出庭是指为了尝试其权利而进行传唤。

语法注2 条
  1. 2.4.1.prIn ius uocare

    不定词 uocare 用作名词,担任句子的主语。in ius 是表示方向的宾格,意为“到法庭(法官面前)”,整体指罗马法中召唤被告出庭的法定程序。

  2. 2.4.1.priuris experiundi causa

    动形容词 experiundi 在性、数、格上与中性单数属格名词 iuris 一致,受表示目的的后置介词 causa 支配。此处 experiri 意为“测试、尝试或诉讼主张”,整体表示“为了确定或主张其法律权利”的目的。

翻译:Gemini 3.5 Flash(2026-07-12 发布)
  • 中于 2026-07-13 由 Gemini 3.5 Flash 重新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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