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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说汇纂

§1.18.2.pr

行省长官自行办理收养与解放的权限

阐明行省长官拥有在其自身管辖下(即由自己作为官吏)亲自办理收养、解放儿子以及释放奴隶等身份法律行为的特殊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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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LPIANUS libro uicensimo sexto ad Sabinum.]

[乌尔比安,《论萨宾》第26卷]

§1.18.2.pr

​Praeses apud se1 adoptare potest, quemadmodum et emancipare filium et manumittere seruum potest.

行省长官可以在自己面前进行收养,正如他也可以解放儿子和释放奴隶一样。

语法注1 条
  1. 1.18.2.prapud se

    字面意为“在自己面前(在自己的管辖下)”。在罗马法中,收养、解放子女或奴隶等改变人身状态的法律行为通常必须在具有管辖权的裁判官面前进行。由于行省长官在其辖区内拥有最高管辖权,因此特许其可以在自己的法庭上,为自己作为当事人的上述身份行为履行法定程序。

翻译:Gemini 3.5 Flash(2026-07-12 发布)urn:cts:latinLit:phi2806.phi002.humanitext-lat1:1.18.2.p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