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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说汇纂

§2.6.3.pr

近亲属保证人被视为有资力的理由

保罗简要解释了在近亲属情况下,保证人何以被视为有资产者而被接受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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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US libro quarto ad edictum.]

[保罗,《告示注解》第四卷]

§2.6.3.pr

​quoniam pro locuplete1 accipitur fideiussor in necessariis personis.2

因为在近亲属的情况下,保证人是被作为有资产者而接受的。

语法注2 条
  1. 2.6.3.prpro locuplete

    介词 pro 与夺格 locuplete 结合,意为“作为有资产者”或“代替有资产者”。这表明,虽然通常对保证人有严格的资力要求,但在这些特定优遇下,所提供的保证人会被视同具有充足资力而被接受。

  2. 2.6.3.prin necessariis personis

    介词 in 与夺格的结合。这指代前一节 2.6.2.pr 中的 necessitudinem personarum(人际的近亲关系),意为“在具有密切(法律)关系的人(如庇护人、配偶、子女、儿媳)的情况下”。

翻译:Gemini 3.5 Flash(2026-07-12 发布)
  • 中于 2026-07-13 由 Gemini 3.5 Flash 重新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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