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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说汇纂

§2.14.26.pr

保证人协定及于主债务人与共同保证人的条件

本条阐明了保证人与债权人的协定使主债务人受益的条件(即约定也不向主债务人请求),并指出该原则同样适用于共同保证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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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LPIANUS libro quarto ad edictum.]

[乌尔比安著《告示注解》第四卷]

§2.14.26.pr

​uidelicet si hoc actum sit,1 ne a reo quoque petatur. idem2 et in confideiussoribus est.

也就是说,如果双方达成了这样的协议,即也不得向主债务人提出请求。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共同保证人。

语法注2 条
  1. 2.14.26.prsi hoc actum sit

    代词 hoc 为前瞻性用法(proleptic),预指后方的 ne a reo quoque petatur 从句。动词 agere(此处为 actum sit)意为“达成协议”或“(通过协议)意图”,指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明示或默示的合意。

  2. 2.14.26.pridem

    “同样的情况”指前文确立的原则:即使仅由若干共同保证人中的一人达成协定,如果约定了也不得向其他共同保证人请求,则该协定同样使其他共同保证人受益(通过欺诈抗辩)。

翻译:Gemini 3.5 Flash(2026-07-12 发布)
  • 中于 2026-07-13 由 Gemini 3.5 Flash 重新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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