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查士丁尼一世

学说汇纂

§1.14.1.pr

家父在身为裁判官的家子面前解放奴隶

本节规定了一个例外情形:若裁判官是处于家父权下的家子,其父亲可以在身为裁判官的儿子面前解放奴隶。

显示 ▾
显示
译文
字体
AI ↗
← 上一节下一节 →

[ULPIANUS libro uicensimo sexto ad Sabinum.]

[乌尔比安,萨宾注释第二十六卷]

§1.14.1.pr

​Apud1 filium familias2 praetorem potest pater eius manumittere.

在身为裁判官的家子面前,其父亲可以解放奴隶。

语法注2 条
  1. 1.14.1.prapud

    支配宾格的前置词,在此处意为“在……面前,在裁判权行使之下”。具体指在裁判官面前通过即决裁判管辖权进行的正式奴隶解放(manumissio vindicta)。

  2. 1.14.1.prfilium familias

    filius familias(家子)的宾格,指处于家父权(patria potestas)管辖之下的儿子。在罗马法中,家子在公法上可以担任裁判官(praetor)等公职,但在私法上不具有完全独立的权利能力。由于家父权的性质,家父通常不能在自己管辖的儿子面前进行法律行为,但如果该儿子在公职上担任裁判官,则属于例外情况,可以作为公权力代表接受家父的奴隶解放行为。

翻译:Gemini 3.5 Flash(2026-07-12 发布)
  • 中于 2026-07-13 由 Gemini 3.5 Flash 重新翻译
urn:cts:latinLit:phi2806.phi002.humanitext-lat1:1.14.1.p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