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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说汇纂

§2.4.13.pr

针对应当敬重之人的出庭传唤限制

阐明了一条一般原则,即未经裁判官命令,不得将应当对其表示敬意的人传唤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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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DESTINUS libro decimo pandectarum.]

[莫德斯蒂努斯,《学说汇纂》第十卷]

§2.4.13.pr

​Generaliter eas personas, quibus1 reuerentia praestanda est, sine iussu praetoris in ius uocare non possumus.

一般而言,未经裁判官的命令,我们不能将那些应当对其表示敬意的人传唤出庭。

语法注1 条
  1. 2.4.13.prquibus

    关系代词的复数与格,先行词为 eas personas。虽然与动形容词 praestanda 连用,但此处并不是“施事者与格”(即:由他们来表示敬意),而是表示动作指向对象的与格(即:应当向他们表示敬意)。在上下文中,表示敬意的施事主体(一般大众)被省略了。

翻译:Gemini 3.5 Flash(2026-07-12 发布)urn:cts:latinLit:phi2806.phi002.humanitext-lat1:2.4.13.pr